渭南师范学院保卫处
首页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安全制度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视
 
第2期

 

校园安全通讯

2004年第2期(总第3期)

渭南师范学院保卫处      2004年5月
—————————★————————— 


☆安全工作动态
    省教育厅穆谦远助理巡视员来我院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法律法规
    什么是盗窃罪?
☆消防知识
    1211干粉灭火器的使用和保养
☆典型案例
☆简讯一则



指导:徐增宁
主编;李铁丁
编辑:王兴文 田康顺 刘高怀 徐永弟
打印:盛创建 


☆安全工作动态
    2004年4月7日下午3:00,省教育厅主管稳定安全工作的穆谦远助理巡视员与稳定安全办公室副主任王恒斌来我院检查指导稳定安全工作。学院党委书记张海军同志、院长庞德谦同志以及主管学院稳定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徐增宁同志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参加了汇报会。会议由张海军书记主持,徐增宁副院长就学院如何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搞好稳定安全工作,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法制教育、抓消防安全、抓检查落实、创安全文明校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汇报。
    穆巡视员对我院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目前高校中存在影响稳定安全的热点问题做了认真分析。他指出:目前,由于大学生的无知而引起的社会治安问题比较突出,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中的群体事件,学校安全管理特别要注意防火、食物中毒、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求保卫工作要努力做到信息灵、出警快。
    汇报会后,学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陪同穆巡视员和王恒斌副主任重点对新校区的餐饮中心、学生公寓及南校区的学生公寓进行了实地检查,通过查看,与学生交谈及管理人员的对话,穆巡视员对我院的稳定安全工作给予了高度赞扬,并希望我们再接再励,取得更大的成绩。


☆法律法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面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盗窃,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刑法修订后,不满16周岁的人不再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意识到其所窃取的是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盗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 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消防知识
    1211灭火器是以二氟一氯一溴甲烷(CF2ClBr)为灭火剂,以氮气为驱动气体的灭火器。
   (一)适用范围:由于1211灭火剂灭火效率高,毒性低绝缘性好,对金属无腐蚀,火后不留痕迹,因此1211灭火器适用于油类、电气设备、仪表仪器、图书档案、工艺品等初起火灾的扑救。可设置在贵重品仓库、配电室、实验室、图书馆、博物馆、车辆、飞机、船舶等场所。
   (二)应用限制: 下列场所不宜使用1211灭火器:
        ⑴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燃烧的物质,如硝酸纤维、火药等;
        ⑵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钛等;
        ⑶金属的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⑷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
        ⑸能自燃的物质;如磷;
        ⑹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
   (三)使用方法: 火灾发生时,将灭火器提至火场,先御下铅封,拔掉保险卡(保险销),在灭火器有效喷射距离内,将喷嘴(或胶管喷口),对准火焰根部,按下启动压把,密封即开启灭火剂喷出;松开压把间歇喷射机构复位,喷射停止。喷射时应迅速左右摆动,向前平推扫射,防止回火复燃,如扑救液体火灾时,灭火剂不应直射液面;如遇零星火点,可点射灭火。
    使用1211灭火器还应注意:禁止倒置,倾斜度不能过大,避免氮气先行喷出。
   (四)维护保养: 灭火器应放置在清洁干燥的地方,严禁曝晒和靠近热源,运输时应小心轻放。


☆典型案例
   (一)、大学生在校外租房被杀案
    [摘 要] 西安某学院两名女大学生在校外租住单元房,刚搬进不久便遭盗窃,并被穷凶极恶的盗贼杀害后焚尸。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学生校外租房的情况,这些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 
    4月25日早7时许,位于碑林区社学巷11号院内的一户单元房发生火灾。灭火后,人们发现卧室内有两具被焚烧的尸体,随即报警。经过缜密摸排,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了汉中勉县人吴波身上。此人22岁,有前科。在得知吴波可能已经逃往老家藏匿后,4月29日,干警们迅速前往勉县定军山镇蹲点守候。直到5月2日凌晨5时许,当犯罪嫌疑人吴波还在睡梦中的时候,一举将其擒获。经审讯,吴波供认,在25日凌晨作案前,他发现11号院原本空着的一间单元房忽然住进了两个女孩,遂生作案歹意。凌晨1时许,他砸开窗玻璃翻进屋内,正准备行窃,忽然一名女孩醒来发现了他,他便顺手用一啤酒瓶将其砸倒。这时,另一女孩惊醒发觉不对,急往门口跑,他竟也狠心地用酒瓶抡倒这名女孩。之后,恐罪行败露,他又用皮带将两名女孩一一勒死。经了解,两女孩均系西安某学院学生,一个22岁,一个23岁,案发前,她们刚刚住进这间单元房。在抢走受害人两部手机以及银行卡等物后,吴波将被子、毛衣点燃焚尸,仓皇逃离现场。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波已被刑事拘留。 

    (二)、高校毕业生在求职中被诈骗 
    2003年12月到2004年3月间,康某自称是大兴某度假村负责员工招聘的工作人员,将在“手递手”招聘广告刊登个人求职信息的女大学生骗至大兴采育镇后实施抢劫,先后作案7起,抢得手机7部、人民币1000余元。目前,康某已经被批准逮捕。 
    据康某交代,他从报纸上了解到刚毕业的大学生求职心切,只要开出优厚的条件,他们都愿意来试一试。为了在作案时不会遇到太大的反抗,他就专挑女大学生作为目标,同时,他还选择留下手机号码作为联系方式的求职学生,这样即使抢不到多少钱,起码还能抢个手机。康某还说,他之所以假冒度假村工作人员,是因为在校学生一般没有机会深入接触到度假村这种高档消费场所,回答她们的提问时随口编造情况不会“露馅”。另外,度假村占地面积都很大,只能在郊区开办,这样事主被带到偏僻处之前就不会产生怀疑。为了使事主产生同情心,不去报案,他作案后还编造故事,告诉事主自己也有创业的想法,现在只是时运未到才被迫出此下策,并留下事主的联系方式,信誓旦旦地表示以后有了钱一定如数补偿。


 ☆简讯一则
       2004年4月29日下午,保卫处会同学院办公室、后勤处及后勤集团等部门就“五一”假前的校园安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堵塞了漏洞,消除了隐患,为师生创建一个安全、稳定、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确保大家度过了一个愉快的假期。

渭南师范学院保卫处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陕西省渭南师范学院保卫处    邮编:714000
联系电话:0913-2133919
邮件地址:
wnsybwc@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