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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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校园安全通讯

 

2005年第1期(总第6期)

 渭南师范学院保卫处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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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工作动态        

         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校园稳定安全

                            ——学院召开专题会议布置 05 年稳定安全工作

法律法规

                 什么是 非法拘禁罪?    

消防知识

                 引起火灾的火源有哪些?

典型案例

                 交友不慎      缺乏警惕     

简讯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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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徐增宁

     主编:  李铁丁

     编辑:王兴文    田康顺    刘高怀    徐永弟

     打印:盛创建 

 


  安全工作动态: 

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校园稳定安全

                          ——学院召开专题会议布置 05 年稳定安全工作    

    2005 4 5 日上午,学院在新校区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安排 05 年学院稳定安全工作。学院党委书记张金安、院长庞德谦、副院长徐增宁、党委副书记赵伏友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党委副书记赵伏友同志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学院各系、部(院)、处党总支书记和主要领导同志,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我院 2004 年稳定安全工作,布置 2005 年稳定安全工作并与各单位签定稳定安全工作责任书。徐增宁副院长首先传达了省教育系统稳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我院稳定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 05 年稳定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会上还宣读了我院 04 年度被省教育厅评为稳定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院保卫处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评为单位内保工作先进单位
    党委书记张金安同志对我院的稳定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他首先肯定了学院过去在各级领导的共同努力下,在师生员工的大力支持下取得的优异成绩,并希望以此为动力,再接再励,不断进取,把稳定安全工作进一步作好,确保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为师生员工创造稳定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对今年的工作,张书记作了四点要求:一是各级领导要增强责任意识,千方百计保证学院安全方面不能出事;二是以预防为主,建立稳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完善制度,加强教育引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要跟上,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三是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要做到信息灵,定期不定期的分析学生状况,思想动态,对敏感问题,要总结规律性的东西,注意引导,及时处理苗头性的问题,对群体性的事件处理,要做到早发现、早知道、早到位;四是强化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自己所管的范围出现事故,和事发后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会上,主管安全工作的徐增宁副院长与各单位领签定了 2005 年度学院稳定安全工作责任书并发放奖励金。


 

法律法规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㈠、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依法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指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任何公民,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健康的人与残疾人;只要是未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   公民,都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捆绑、隔离、非法关押、禁闭等等。应注意的是,只有具有非法性质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这种非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无权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人,非法实施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二是有权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人不经过主管人员批准或不遵守法律程序,滥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合法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如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拘留、逮捕;精神病院医生对精神病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等。
    一般来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时间的长短,对于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有意义,但是,如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时间很短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在的,不构成犯罪。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在实践中,多数是具有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挟嫌报复;有的是耍特权、逞威风;有的是为了讨债等等。动机如何,不影响定罪。

㈡、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刑法第 238 条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任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同样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因此,本条款第 3 款规定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 3 款罪的,依照前 3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消防知识

引起火灾的火源有哪些?

能引起火灾的火源有很多,一般说来,可分为直接火源和间接火源两大类。

直接火源:

    1 、明火:如生产、生活用的炉火、灯火、焊接火、火柴、打火机的火焰,未熄灭的香烟头,烟囱火星,撞击、摩擦产生的火星,烧红的电热丝、铁块等。
    2 、电火花:如电器开关、电动机、变压器等电器设备产生的电火花,还有静电火花,这些火花能引起易燃气体和质地疏松、纤细的可燃物起火。
    3 、雷电火:瞬间的高压放电,能引起任何可燃物质的燃烧。

间接火源主要有两种:

    1 、加热自燃起火:这是由于外部热源的作用,把可燃物质加热到起火的温度而起火。加热自燃起火情况常见的有:
    可燃物质接触被加热的物质表面,如棉布、纸张靠近灯泡;模板、木器靠近火炉烟道,时间长了,就会被烤热起火。
    在熬炼和热处理过程中,由于温度未控制好,使可燃物质起火。如学生使用烘箱实验未按规程或者将加热的中药材堆积起来,极易聚热引燃起火。
    各种电气设备,由于超负荷、短路、接触不良等,形成电流骤增,短路发热而起火。同学们在学习和生活中接触电器设备的情况是很多,超负荷、短路、接触不良等现象经常遇到,只要我们及时和完善处置,就可避免引起火灾。
    由于摩擦的作用,如轴承的轴箱缺乏润滑油、发热起火。
    辐射作用。如把衣服挂在高温火炉的附近起火;用纸做灯罩起火等。
    聚焦作用。如玻璃瓶、平面玻璃的气泡,老花眼镜,以及斜放的镀锌铁皮、铝板等,由于日光的聚焦和反射作用,使被照射的可燃物质起火。
    化学反应放热的作用。如生石灰遇水即大量放热,使靠近的可燃物质起火。
    对某些物质施加压力施加压缩,产生很大的热量,也会导致可燃物质起火。如空气压缩到一定程度,产生高温可引起柴油燃烧。

    2 、物质自燃起火:这是指在既无明火,又无外来热源的情况下,物质本身自行发热,燃烧起火。能自然的物质,也有两类:
    本身具有自然起火的物质。如泥炭、褐煤、新烧的木炭和稻草、油菜子、豆饼、麦芽、苞米胚芽、原棉,还有沾有植物油、动物油的纱头、手套、衣服、木屑、金属屑和抛光灰等。
    与其它物质接触时自燃起火的物质。如钾、钠、钙等金属物质与水接触;可燃物质与氧化剂、过氧化物接触,如木屑、刨花、稻草、棉花、松节油、石油产品、酒精、醚、丙酮、甘油等有机物与硝酸等强酸接触时。

     以上这些可能引起火灾的火源,同学们在学习、生活、科学实验中都可能接触到,但是只要我们认识和掌握了它的存在和发生、发展的规律,认真对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它们严加控制和管理,就一定能有效地预防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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